徐州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提高单位消防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有关要求,根据省公安厅、省综合办、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苏公通[2010]117号)统一部署,我市决定从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治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基本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三、工作措施
(一)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并追究发证机构责任。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六)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
各地要提请政府将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同时,要组织召开由设有建筑消防设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单位开展自查自改。
(二)排查整治阶段(
各地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支队负责审核的市区在建高层、地下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由消防支队负责排查整治,其他均由辖区消防部门负责排查整治,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本地区《建筑消防设施花名册》(附件2),造册建档,完善台帐。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督促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要充分运用好去年以来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的档案台帐,进一步促进对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的掌握。
(三)重点治理阶段(
各地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同时,各部门要联合成立技术服务队,积极为单位提供热情服务和技术指导。
(四)检查评比阶段(
9月底,市公安局、综治办、安监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排名、通报。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的,责令重新治理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0月中旬,省公安厅、综治办、安监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11月,公安部等3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给各省超期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是遏制建筑重特大火灾发生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集中力量,迅速行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里成立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丰程、市综治办副主任裴颜超、市安监局副局长刘源、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蔡忠兵组成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在市消防支队设立办公室,蔡忠兵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综治办、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相关职能处室相关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各地也要及时成立由公安、综治、安监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建筑消防设施的现状,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执法。各地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着力完善专项治理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整治查处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用好用足处罚、查封、拘留、强制执行等手段,严厉查处单位在消防设施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考评内容,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多方面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对治理期间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重大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督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重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媒体集中曝光一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跟踪报道整改进度,推动专项治理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要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典型,引导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开展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广大群众参与隐患整改。
(四)注重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牢固树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通过专项治理的开展,进一步建立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扎实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着力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要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要严格专项治理信息报送,每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7月21日前将《建筑消防设施花名册》(附件2)、10月5日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分别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附件1:
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登记表
被检查建筑物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 情况 | 建筑物地址 | | 建设情况 | 已建成□ 建设中□ | |||||||||
管理(物业)单位 | | 投入使用年月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建筑使用权、产权情况 | 单使用权□多使用权□ 单产权 □ 多产权 □ | ||||||||
建筑 情况 | 整治类别 | 高层公共建筑 □ 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 地下公共建筑 □ 其他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 □ | |||||||||||
建筑面积(M2) | | 建筑高度(M) | | 地上层数 | | 地下层数 | | ||||||
地上面积(M2) | | 地下面积(M2) | | 消防控制室所在位置 | 无□ 有: | ||||||||
建筑性质(单选) | 1.商场.市场 □ 2.宾馆.旅馆 □ 3.饭店 □ 4.医院 □ 5.商住楼 □ 6.综合楼 □ 7.教学楼 □ 8.办公楼.科研楼 □ 9.候车室、候船厅 □ 10.仓库 □ 11.其他 □ | ||||||||||||
检查内容及情况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 | ||||||||||||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 ||||||||||||
3、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 | ||||||||||||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 | ||||||||||||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 | ||||||||||||
6、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 | ||||||||||||
7、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多产权、多使用权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 | ||||||||||||
8、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 | ||||||||||||
9、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 ||||||||||||
检查处理情况(对照七条工作措施) | | ||||||||||||
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检查责任人: 管理(物业)单位负责人:
附件2:
建筑消防设施名册
填写单位: 填写时间:
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地址 | 建设 情况 | 整治 类别 | 建筑 面积(㎡) | 建筑使用权、产权情况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 消防控制室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自动灭火系统 | 消火栓系统 | 防烟排烟系统 | 防火分隔设施 | 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 | 安全疏散设施 |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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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此表由负责排查治理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分别填写,派出所填写的单位由消防机构统一汇总。
2、“建设情况”按以下代码填写, 已建成的填写“jc”,建设中的填写“js”。“整治类别” 按以下代码填写, 高层公共建筑填写“gc”, 地下公共建筑填写”dx”, 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填写“rm”, 其他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填写“qt”。 “建筑使用权、产权情况”按以下代码填写, 单产权、单使用权的填写“A”, 单产权、多使用权填写“B”, 多产权、单使用权的填写“C”,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填写“D”。"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和“消防控制室”有其中对应设施的打“√”,没有的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