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院发〔201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范校园车辆停放秩序,实现进出校园车辆分类通行,根据江苏省、徐州市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兄弟院校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园停车道路有限和车辆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按照“分区分类、适当收费、停放有序、保证畅通”的原则,对校园内机动车辆出入停放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园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保卫处长担任副组长,校工会、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后勤集团、居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定校园机动车出入停放收费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校园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校园机动车日常管理工作和校园停车场地的规划,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电子智能卡等业务。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校园道路、车库等停车场所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停车场地的建设及维护。
第六条 财务处是校园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及标准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分为A类和B类:A类车辆为学校公车、教职工及其配偶(含未婚同住子女)的车辆、外聘教师车辆、校企合作单位车辆、食堂服务人员车辆,办理电子卡,收电子智能卡工本费80元;B类车辆为A类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如教职工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接送幼儿园孩子的车辆、在校内经营、施工人员的车辆等,原则上不办理电子智能卡,办理车辆通行证或换证出入,车辆通行证收取工本费。B类车辆确因工作、生活需要办理电子智能卡的,收200元工本费,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内过夜。
第八条 车辆办理电子智能卡,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电子智能卡办理需凭借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结婚证、车辆行驶证,车和证必须相符)。
第十条 电子智能卡禁止转借和转让他人使用,违者将收回智能卡,并且持卡人不得再办理电子智能卡。
第十一条 若电子智能卡丢失,应向保卫处申请注销,注销满30天方可补办,并按类别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家属区车辆停放管理
1.家属区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不得随意停放车辆或占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
2.家属区停车位的分类及收费:家属区停车位分为两类,一类为距离本人居民楼近的停车位;二类为距离本人居民楼远的停车位。一类收费500元/年,二类收费200元/年。
3.停车位按照抽签的办法确定,抽签三年一次。
4.原则上每个家庭办理1个停车位。在车位资源允许的情况下,需办理第2个停车位的,第2个停车位按1000元/年收费,仅限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车辆。
第四章 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来校公务活动车辆,换证出入;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水电、煤气、通讯)、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保证通行。
第十四条 A类车辆凭电子智能卡自主出入;B类车辆凭车辆通行证或换证出入。
第十五条 学校大门实行道闸管制,一杆一车,严禁跟车溜进,因不遵守本条款造成道闸、车辆损坏,车主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交通标志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禁止在校内鸣笛。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限定时间内,不允许驶入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若发现在限定时间内驶入教学区的车辆,将下发违规通知单。
第十九条 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在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内停放。
2.车主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车辆的安全自行保险,车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3.车辆停放后,锁好门窗,车上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4.停放车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5.未经许可,外来大客车和货车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建筑施工车辆须在建筑工地停放,不得在道路、停车场内停放。
第二十条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电子智能卡工本费,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维护、日常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所有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管理办法。如有违反,视违规情况给予劝阻、告诫、下发违规通知单、校内处罚等处理;下发两次违规通知单仍不改的,处100-500元校内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保卫处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