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保字〔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促进我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人应分别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分别成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组织,具体抓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 促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
(三)审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等安全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六)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安全生产、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保卫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年要与下一级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要签到各教研室、班组、实验室、重点部位(岗位),直至个人;
(三)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需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双岗制,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环保公司、印刷厂、配电室、仓库、水泵房等部位;
(四)图书馆、机电工业中心、档案室、建筑技术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章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等重点部位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劳保用品发放登记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安全生产、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安全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安全生产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有学生的院(部)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建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生产、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安全生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学校日常安全生产、消防经费用于校内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安全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单位(部门)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处、所、中心等。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