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7-03-28







院消字[2019]6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避免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密集、财产集中的部位。一般按“四大”原则来确定: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

第三条 重点部位的审核确定是根据“四大”原则由保卫处防火办公室提名,经校防火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四条 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工作的总原则: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组织制度健全,责任、措施落实,防范、教育到位,档案记录详细、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

第六条 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

1、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24小时值班监控措施。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负责人,并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各岗位的消防责任人;各级消防责任人(包括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措施,制止一切危害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的行为,确保消防安全。

3、针对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特点,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设专人保管,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换、增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消防档案。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重点防火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养其报警、自防、自我逃生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10、具备条件的重点防火单位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内容,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和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第七条 各重点防火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防火管理:

1、重点防火部位为禁烟禁火区,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2、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

3、严格遵守《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动用明火。

4、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必须经后勤办、保卫处验收合格,符合防火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严格遵守《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管理,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人员活动期间,严禁闩锁安全出口。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7、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使用经国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不燃、难燃材料。

8、重点防火部位所在建筑周围应有避雷设施。

9、坚持下班前安全检查制度。每日下班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必须切断电源、火源,关闭照明灯,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去。

10、加强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严禁酒后上岗。值班室严禁他人留宿。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防火办公室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1、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的;

2、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动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

3、在重点防火部位违章用电的,如超负荷用电、偷电、乱拉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损坏或破坏电气安全设施等;

4、挪用、偷盗、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5、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致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未被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的校内其它部位,也必须遵守本规定。其主管单位必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加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交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二○一九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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