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监控中心对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学校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发现犯罪、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及保卫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序查看、调取监控录像资料,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看、调取录像资料。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查看、调取录像时,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证明文件(警官证或工作证),填写《监控录像调阅申请表》。
二、本校教职工、学生申请查看录像资料的,需填写《监控录像调阅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由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出示相关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或工作证)方能调取录相。对确需查看录像资料的,当事人须先报警,由警务人员带当事人查看、调取相关录像资料。未经保卫处允许,当事人一律不允许私自进入监控中心咨询、查看、调取录像。
三、校外人员系校内盗窃、交通事故或其他案件直接当事人的须先报警,由警务人员带当事人查看、调取相关录像资料。非直接当事人不能申请查看、调取录像。申请查看、调取录像程序同上。
四、遇特殊、紧急情况如不立即查看录像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可申请立即查看、调取录像资料,经保卫处同意并登记备案后可先行查看、调取录像资料。
五、查看、调取录像时只能查看、调取案发时间段、地点的相关录像,无关录像不得查询。经查看确定对破案有帮助的录像资料,由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登记存档后,拷贝录制相关录像资料交由警方使用,任何案件当事人不得拷贝、持有相关录像资料。私自拷贝、刻录或散布相关录像的,保卫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保卫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